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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設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實踐大學時尚設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6年12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月17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99年10月2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3月31日99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修正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2月1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1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文創院教評會同意核備
113年10月1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1月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1月13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同意核備
114年1月1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2月5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文創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第一條 實踐大學時尚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訂定「時尚設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職責為掌理本學系有關教師下列事項之初審:
一、 教師聘任聘期、評鑑、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有關事項。
二、 教師資格送審級升等有關事項。
三、 教師進修、休假研究有關事項。
四、 教師延長服務有關事項。
五、 教師重大獎懲有關事項。
六、 其他依法規應行審議或交議事項。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 選任委員:由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中選任之。
如本學系專任教師人選不足,可由同學院之各學系遴選之。
第四條 系教評會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選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其缺曠額由原推選單位另選委員遞補,繼任委員任期至缺額委員原任期屆滿為止。系教評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系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依職掌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主席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
第六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審議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事項,會議出席人數及審議通過人數另依教師法第四章辦理。
審議教師評鑑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鑑不通過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系教評決議作成會議紀錄,經系教評會主席核定後,妥善存檔。
選任委員除公假或上課外,連續兩次不到會,即取消其資格,並另推選委員遞補之。
第七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八條 會議審議時遇有關本人、其配偶、三等親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會人數。
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得由教評會委員提請教評會審議、決議之。
系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時,應由學系簽請上一級教評會主席同意,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補足。如遇送審人為學系主管時,則由上一級教學單位主管推薦委員補足。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院教評會核備,經院長核定後,由本系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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